[政策法规]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外,减免期满后,由财政视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扶持三年。

    (二)对外商投资设立的经国家科技部、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减免期满后,由财政按照企业实缴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30%-100%扶持五年。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本市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投资者;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奖金。

    (四)对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五)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50%进行返还。

    (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市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50%。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市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本级财政应收取的其它行政规费实行减免;对市财政应收取的行政规费,经批准,可以免、减、缓缴部分收费项目,并协助办理郑州市级财政收取的有关收费项目的减免事宜。对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三年内免缴本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规费。凡国外500强、全球行业前五名和国内100强企业投资额在4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登封市级零收费。

    (八)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各类行业性工业园区。园区由政府实施规划,并赋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九)鼓励外商投资支柱产业

    1、鼓励外商投资兴办经营期限十五年以上、外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氧化铝、粉煤灰水泥和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铝产品深加工及外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型建材、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等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

    2、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

    以租赁方式取得由市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还50%土地租金。

    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需新征、新租土地的,按本条第一、第二款执行。

     3、对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

    4、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我市兴办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作价总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十)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1、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国有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2、由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改组企业)征用改组国有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或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所需新征用地的,准许其十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 出让金的,可按企业已缴土地出让金的40%返还。

    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50%以上的,准许其十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高于30%的比例返还;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不高于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

    3、改组企业为征用土地需缴纳的增值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在增值税缴纳当年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

    4、改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到第十年返还土地租金的50%。

    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80%以上、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还土地租金的50%。

    5、改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

    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8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八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

    6、由改组国有企业设立的商业零售、物流、旅游、金融、保险类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已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

作 者:—— 责编:杨静
来 源:登封市招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