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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容留传销组织可罚50万元
2009-08-05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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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5日讯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报道:(首席记者 李红 实习生 王梅英)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出台,该《标准》对我省企业注册登记、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交易监督、市场监督、商标监督、广告监督等七大块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一一细化。

    虚报注册资本可吊销执照

    按照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无照经营最高可罚50万元

    《标准》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其中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经营额4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如果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其中,经营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产品严重掺杂使假吊销执照

    牛奶中掺水、馒头中加吊白块、肉制品中添加违禁添加剂……今后,再发生这种行为,受到的惩罚将更具体了。

    《标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问题食品可罚50万元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食品;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今后,这些违法行为都将适用下面的新标准。

    《标准》规定,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仿名牌可罚20万元

    《标准》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重罚为传销组织提供场所者

    《标准》对为传销组织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给予重罚。相关标准如下:违法所得不超过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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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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