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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保证金制度应否推行
2010-08-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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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没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缴纳足额赔偿保证金,就可以免予逮捕。据了解,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新密市检察院针对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出台的一项诉讼保障制度。(7月25日《新京报》)

    对轻微犯罪交钱免捕不必求全责备

    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否可行值得商榷

    赔偿保证金制度使轻微犯罪交钱免予逮捕体现了人性化办案理念与执法思想的转变。

    另外,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与安慰,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救治权与赔偿权,也能让罪犯减轻心理负疚感,增加改过自新的动力。从感情人道与司法和谐的角度讲,值得肯定。

    不可否认,在执行轻微犯罪交钱免捕规定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可能会产生执法偏差,甚至有人钻法律的空子,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伤害法律公信力。但这并不是制度本身的错,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执行,如果没有问责监督机制同步跟进,再好的经也有被念歪的时候。我们不必对此上纲上线,求全责备。

    我认为,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念好,需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第一,轻微犯罪交钱免予逮捕的标准必须统一、明确,避免因为标准模糊,检察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自说自话,滋生司法腐败。检察机关还需细化相关规定,压缩检察人员钻空子的空间,避免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蒙混过关。第二,要提高检察人员素质,纠正办案偏差。第三,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与话语权。把轻微犯罪交钱免捕的相关规则与信息放在阳光下暴晒,接受社会、媒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监督。第四,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给检察人员戴上紧箍咒,避免他们徇私枉法,歪曲政策善意。

    一言以蔽之,只要配套措施同步跟进,监督问责机制到位,并不会伤害法律公信力,而且还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利益。如果司法公信逐步树立,公众的质疑声音也会小得多。

    (叶祝颐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砺志中学)


 
(作者:责任编辑:王晓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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