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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保证金制度应否推行
2010-08-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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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否可行值得商榷

    可以肯定,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施行对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都有维护。

    不过,我国现行的法律程序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要够刑事打击的标准,办案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而打击标准大部分地区是相同的,个别地区在价值标准上有差异,但是并不影响办案。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打击的标准,检察机关都应该提起公诉,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备法定不起诉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的赔偿保证金制度其实是对不起诉案件标准的具体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事有大小,罪有轻重,对公安机关来说,不管是大案小案都要做到一视同仁,该调查取证的绝不会疏忽,该打击的肯定要向检察院报捕起诉,程序到堂秉公执法,可以说没有任何特殊而言。为什么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就能够依据案情的大小而自由裁量,虽然我们需要营造宽严相济的执法氛围,让违法犯罪人员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从而改过自新,但是两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事情的不同态度,会无形中制造隔阂,并且可能会削弱法律的威严。

    如果检察院真的认定情节轻微的罪行可以不捕不诉,可以用更人性化的赔偿保证金制度来处置,说明这些情节是违法而不是犯罪,那么这类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最好的办法就是修改现行的规定,明确案件的构成要素,公安机关也用不着费那么大的力气去以刑事打击的标准整理案卷。这样算起来更能节省有限的执法力量,同时,“交钱放人”的争议自然就消失了。

    (董 刚 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东方山分局刑警大队)


 
(作者:责任编辑:王晓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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